租借條款及細則
第1章總則
第1條(適用條款)
1. GOGO CAMP COMPANY.(以下簡稱「本公司」)是根據本條款之規定,將戶外露營有關裝備 (以下簡稱「裝備」)租賃給承租者,而承租者在使用租賃服務時可以使用。本條款如有未訂事宜,依相關法律,習慣解決。
2. 本公司在不違反本條款意旨,法律以及一般習慣之範圍內可以訂立一些特別條款。在此情況下則會以既定之特別條款為優先。
第2章預約
第2條(申請預約)
1. 承租者在租賃裝備時,須同意並遵守本條款及顯示之價格,以本公司註明的裝備,交貨時間,交貨地點,還貨時間,還貨地點,是否須使用其他配件以及其它之租賃條件(以下簡稱「租賃條件」)後方可申請預約。
2. 承租者在申請預約時,屬於本公司的所有裝備均可接受預約。
3. 在預約申請成立以後,本公司會以電子訊息(例如Whatsapp、微信等)或電話與承租者確認租賃條件,本公司將會盡量安排承租者所要求的租賃條件。
4. 本公司與承租者確認租賃條件後,承租者必須在取貨前最少3天前繳付全額租賃費用之預約金,預約才正式生效。
5. 一般情況下承租者不需繳付按金,如有需要,本公司或會要求制定額外按金。
2. 承租者如因任何因素不能在取貨前3天前繳付全額租賃費用,視為預約取消。
第3條(預約之變更)
1.預約正式生效後,承租者如欲變更前條第1項之租賃條件時,須事先取得本公司之同意。
2. 承租者如因天氣因素,例如下雨、雷暴等天氣不佳情況,可在出發日期前1天或以上向本公司申請延期,本公司可保留承租者已繳付的費用,並在申請延期當天起計第3天至3個月內再次使用租賃服務。
第4條(取消預約等)
1. 承租者須於事前取得本公司同意方可取消預約
2. 承租者如因任何因素在出發日期前1天(時間 12:00) 或以前取消預約,並要求退款,視為預約取消。
3. 上述第2項的情況下,承租者可如數退回預先支付之預約金。
4. 承租者如因任何因素在出發日期前1天(時間 12:00) 至出發日期當天(時間 00:00)取消預約,並要求退款,視為預約取消。
5. 上述第4項的情況下,承租者需要向本公司繳付取消預約手續費 (已付總金額的50%) ,餘款將退還承租者。
6. 承租者如因任何因素在取貨日期當天遲到超過1小時,視為預約取消。
7. 承租者如因任何因素在出發日期當天(時間 00:00) 後取消預約,視為預約取消。
8. 上述第6-7項的情況下,承租者需要向本公司繳付取消預約手續費 (已付總金額的100%) 。
9. 如果因為本公司理由而無法提供所預約的裝備,將會盡早通知承租者。與此同時,如果本公司未能向承租者提供有別於預約裝備之款式、又或者承租者拒絕租用代用裝備的情況下,該預約將會視為被取消,本公司將會向承租者奉還已預先支付的預約金。
10. 如果因為天災、意外、盜用、裝備之故障、其他承租者的超時歸還裝備、固網電話‧手提電話‧互聯網等通訊行業關係之障礙、本公司裝備事業提供運作的系統之故障或動作不良、或其他不可抗力等不屬於本公司責任的理由而被本公司判斷為無法或客觀條件不適合提供所預約的裝備時,將會以本公司預先指定之方法盡早通知承租者。在此情況下,如果本公司未能向承租者提供預約的裝備、又或者承租者拒絕租用代用裝備時,該預約將會視為被取消,本公司將會向承租者奉還已預先支付的預約金。而因為取消預約而對承租者所造成之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11. 在上述兩項的情況下,承租者如果接受租用代用裝備時,本公司將會以除裝備款式之外與預約時完全相同的租賃條件把代用裝備租給承租者。但是如果代用裝備的租金低於所預約的裝備時,租金則以該代用裝備的租金作出計算。
第5條(免責)
本公司以及承租者,在預約被取消,又或者未能建立租賃契約的情況下,除前條所述的情況外,雙方均不可向對方追究任何責任。
第3章租賃
第6條(租賃合約之簽訂)
1. 根據本公司的租賃政策,本公司將會在建立租賃契約後,交收裝備時,會向承租者或承租者所指定之取貨人仕(下稱「取貨人」)要求出示其人份証明文件,並取得抄錄下姓名及証明文件首4位號碼,承租者及駕駛者必須遵守。而租賃契約結束後將會將有關資料銷毀。
2. 本公司在建立租賃契約時會要求承租者及取貨者提供聯絡用之手提電話號碼,而承租者及取貨者必須遵守。
3. 本公司在建立租賃契約時會要求承租者以銀行轉帳付款。但是如果獲得本公司同意以其他方法付款的情況下,承租者可以以該指定方法付款。
4. 當承租者表明借用條件及繳付租金時,本公司將會向承租者提示本條款及價錢表等表明租出條件,並根據前面第1至3項所述的確認手續等作出判定,在適合建立租賃契約的情況下,將裝備交給承租者後,租賃契約方為成立。
5. 在已經與承租者建立預約契約的情況下,就前項所述將裝備交給承租者時,該預約契約將予於完結,而另外建立租賃契約。本公司將會以第2條第1項所訂立的開始租賃日期,以及該項所示之地點將裝備租給承租者。而已經繳付的預約金會在建立租賃契約時用以支付租金。
6. 即使在已經與承租者建立預約契約的情況下,前面第1至3項所述的確認手續等的結果為,根據第7條第1項之事由而被判定為不適合建立租賃契約,又或者承租者未能完成前面第1至3項所述的確認手續的情況下,將被視為因為承租者個人理由的取消預約。在此情況下,根據第4條,承租者需要向本公司繳付相應的取消預約手續費。而本公司在已經收到預約費用的情況下,本公司將會扣除取消預約手續費後,如數奉還承租者預先支付之預約金(如有)。
第7條(拒絕簽訂租賃契約)
1. 承租者若與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吻合,本公司將有權拒絕與承租者建立租賃契約。
(1) 未攜帶身份証明文件。
(2) 承租者尚未繳清以往之租賃費用時。
(3) 以往之租賃曾經發生第17條各號之事項所述之行為時。
(4) 以往之租賃(包括其它裝備公司之租賃),曾經發生過第28條第1項各號之事項所述之行為時。
(5) 以往之租賃中有因為違反租賃條款時。
(6) 未能滿足其他明示之租賃條件時。
(7) 其他本公司判定為不適合租出裝備之情況時。
2. 若因為前面所述之情況而導致無法建立租賃契約時,即便預約手續已完成,亦視為預約取消,且取消歸責於承租者,本公司會基於第4條所述,承租者需要向本公司繳付取消預約手續費。而本公司在已經收到預約費用之情況下,本公司將會扣除取消預約手續費後,如數奉還承租者預先支付之預約金(如有)。
第8條(租賃費用)
租賃費用包含下列各項收費標準,本公司將會在價錢表中列明每項之收費金額以及計算準則。
(1) 裝備租金
(2) 附加配件費用 (例如電池、高山GAS)
(3) 運費
(4) 遲到手續費
承租者如因任何因素在取貨日期遲到超過30分鐘,承租者需要向本公司的送貨員繳付等候費現金HKD30,其後每遲到額外15分鐘,承租者需要向本公司的送貨員額外繳付等候費現金HKD20。
(5) 其他收費
第9條(租約期間變更時之租金)
若承租者根據第15條更改租約期間的話,所繳付之租金將以變更後之期間計算。但是若在租約期間中提早解約之情況下,承租者需要支付解約前之期間之租金。
第10條(抵銷)
如本公司就本條款需要向承租者作出付款義務時,無論承租者之付款期限到達與否,均可在任何時候與承租者對本公司之租金等金錢債項付款義務等作抵銷。
第11條(租賃契約之解約)
如承租者在使用中違反此條款時,又或遇到第7條第1項所述之任何情況的話,本公司有權在沒有任何通知或警告下解除租賃契約,並要求即時歸還裝備。而本公司已收取之租金將不予發還。
第12條(由於裝備損壞之解約)
若裝備在租出前已經損壞導致無法使用,本公司有權解除租賃契約。
第13條(歸責於承租者之中途解約)
若在裝備使用期間因天災、被盜、意外事故,或其他因素導致裝備損壞時,承租者須在歸還裝備或之前,向本公司報告該事件。本公司將不會免除承租者裝備無法使用時段之租金,承租者並必須根據第33條所述的損壞及遺失裝備賠款表所定明的各款裝備價目繳交有關賠款。
第14條(承租者中途解約)
即使在裝備使用期間,只要得到本公司同意,承租者可提前解約,本公司有權向承租者收取提前還貨手續費。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會在已收取之租賃費用中,有權額外向承租者收取提前還貨手續費。
第15條(出租條件之更改)
租賃契約成立之後,若想更改建立租賃契約時所訂立之出租條件時,必需先通過本公司之同意。若本公司無法依據更改後之出租條件提供裝備,則本公司將不予以修改該條件。
第4章責任
第16條(承租者之管理責任)
1. 承租者須維持優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使用及保管裝備。
2. 前項之管理責任於建立租賃契約時成立,並於租賃契約完結後解除。
3. 承租者若疏忽履行第1項所述之注意義務,而引致裝備出現遺失或者損毁之情況,必須盡早向本公司報告。
第17條(禁止行為)
1. 未經本公司之同意,將把裝備使用於各種測試或競技。
2. 使用裝備進行違反法令,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違反風俗之行為。
3. 將租用裝備違法搭建在非政府指定合法露營地點上。
4. 對本公司或其他承租者明顯造成滋擾之行為(包括污損破壞裝備等行為)。
第18條 (賠償責任)
1. 於第13條所述理由而解除租賃契約之情況下,承租者須根據損壞及遺失賠款表所定明的各款裝備價目,向本公司繳付賠償金,以補償本公司損失。
2. 承租者除了前項所述之款項外,若因為第13條所述理由而令第三者或本公司有所損失,須對該損失作出賠償。
3. 承租者在履行租賃契約之情況下若因為責任歸於本公司之理由而導致承租者有所損失,本公司只針對通常情況下發生之實際損失,以該當租賃契約之租金為上限,並不會對承租者違法行為而引致之損害賠償負責。而對於特別之事情而引致之損失或利益之減少,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19條(有關違規行為之措施等)
1. 承租者在裝備使用期間中,以裝備違反了《郊野公園條例》或其他法例,作出違規行為時,承租者須向違規行為負責及自行繳交罰款。若裝備因此而被拖走保管等,承租者須自行負擔取回裝備等費用。
2. 在前項之裝備因此而被拖走保管情況下,承租者須盡快聯絡本公司,將裝備在還貨日期前歸還本公司,並繳清該當違規行為之有關罰款等事後處理手續。
3. 在前項所提及之情況下,而導致還貨日期有所延誤的話,承租者需要為已超時之時間另外支付超時金額。
4. 本公司會在認定為必要時,向警方及相關部門會提交租賃條款,已向本公司登記之承租者個人資料,向承租者租出之裝備等資料之文件,而承租者必須同意。
5. 如在任何地方違法使用裝備期間,發生任何事情、意外等導致本公司蒙受任何損失(包含違法使用裝備出現損傷時的修理費用),承租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基於上述事情、意外等導致承租人及使用者產生的所有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5章意外‧盜竊等之對策
第20條(發生事故時之處理)
1. 承租者在使用期間中,該裝備發生意外事故時,無論事故之大小,須依照以下之規定來處理。
(1) 即時向本公司報告事故之狀況等。
(2) 裝備之修理須由本公司進行,承租者不可自行修理。
3. 本公司會向承租者提供事故處理之意見,同時會協助解決該事故。
第21條(盜竊損失之處理)
承租者在使用期間中,該裝備遭受盜竊損失時,須依照以下之規定來處理。
(1) 即時向最接近之警察報案。
(2) 即時向本公司報告被害狀況等。
(3) 對於該當之盜竊損失,承租者必須根據第33條所述的損壞及遺失裝備賠款表所定明的各款裝備價目繳交有關賠款。
第22條(發現故障時之措施)
1. 承租者若在使用期間發現裝備出現異常或故障時,須盡快終止使用,通知本公司並遵從本公司之指示。
2. 若裝備出現異常或故障之責任是歸於承租者,裝備之修理費用須由承租者負擔。承租者必須根據第33條所述的損壞及遺失裝備賠款表所定明的各款裝備價目繳交有關賠款。
3. 若在租出裝備前因為裝備本身之瑕疵而導致該裝備不能使用之情況下,本公司將不會收取租金。
第23條(因不可抗力理由之免責)
1. 若因為不屬於承租者責任之天災,意外,盜用,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之理由而導致承租者未能於租約期滿時交還裝備時,本公司將不會要求承租者賠償所造成之損失。在此情況下,承租者須即時聯絡本公司,並遵從本公司之指示。
2. 若因為天災,意外,盜用,裝備之故障,其他承租者之超時歸還裝備,固網電話‧行動電話‧互聯網等通訊行業關係之障礙,本公司裝備事業提供運作之系統之故障或動作不良,或其他不可抗力等不屬於本公司責任之理由而導致本公司無法提供裝備之情況下,對承租者所造成之損失,本公司將毋須負上賠償責任。
第6章交還
第24條(裝備之歸還責任)
1. 承租者必須在租約期滿之前於指定之地點歸還裝備。
2. 承租者若觸犯了前項之條例,除了下項所指定之超時金額外,須賠償因此對本公司造成之所有損失。
3. 當承租者使用裝備之期間超過在建立租賃契約時所訂之歸還日期時,須向本公司繳付另外制定之超時費用。但是在租約期滿之前已經進行使用期間延長手續之情況下則不在此限。
4. 有關上述第3項之超時費用,承租者如因任何因素在還貨時遲到超過30分鐘,承租者需要向本公司的送貨員繳付等候費現金HKD30,其後每遲到額外15分鐘,承租者需要向本公司的送貨員額外繳付等候費現金HKD20。
5. 承租者如因任何因素在還貨時遲到超過1小時,本公司有權要求承租者在第二天還貨,並且承租者須繳付多一天的全額租金。
第25條(歸還裝備之確認等)
1. 承租者需要在有預約的地點歸還裝備。因為屬於承租者責任之理由而對裝備所造成之污損,損壞或遺失等,承租者必須根據第33條所述的損壞及遺失裝備賠款表所定明的各款裝備價目繳交有關賠款。
2. 承租者必須以取貨時的包裝及清潔標準歸還所有裝備(包括煮食用具、營幕等),否則本公司將向承租者收取相關的整理費(每套營幕HKD50)及清潔費(每套煮食用具HKD)。
2. 承租者在前項所定之情形以外,在歸還裝備時若發現裝備有異常,須盡早聯絡本公司。
3. 承租者在歸還裝備時請確認裝備內沒有承租者,同行者以及其他第三者遺留之物品後再歸還裝備。在裝備歸還後有關車中之遺留物,本公司概不負責。
4. 承租者若仍有未清算之租金等,在歸還裝備時必須清算所有有關款項。
第26條(遺留物品之處置)
1. 承租者須在還裝備時,自行負責確認裝備中沒有承租者,同行者以及其他第三者遺留之物品(以下簡稱「遺留物」)。
2. 本公司將不會為遺留物之遺留,對承租者,同行者以及其他第三者所造成之損失負上賠償責任
3. 本公司在從裝備中回收到遺留物時,將會依照以下各號之方法處理。但是對於沒有財產價值,而且難於持續保管之遺留物,將可在以下各種情況下,即時遺棄。
(1) 沒有財產價值之遺留物,或者是容易腐爛之物件,危險物,又或者是其他難以持續保管之遺留物等,將會在回收日後保管1天(包括回收日),在此期間內若沒有被申請領回之話將會被遺棄。
(2)身份証明文件,信用卡,硬幣,紙幣,有價証券,換金券,貴金屬,行動電話以及寶石等,將會交由所屬之警署處理。但是若警署不受理,本公司將會由回收日起保管1個星期,並於該期間向該當持有人(如信用卡之發卡公司)促請領回。之後若回仍未能判定持有人之姓名及地址,又或者沒有被申請領回,該物品將會被遺棄。
(3) 法令中禁止持有之槍械,刀劍類,藥物以及其他物品,將會即時交由所屬之警署處理。
(4) 均不屬於上述(1)至(3)號之遺留物,將於回收日後保管1個星期,在此期間內若沒有被申請領回的話,將會被遺棄。
(5) 有關依照本項規定而遺棄之遺留物,本公司將不會對向承租者,同座乘客或其他第三者所造成之損失負上任何責任。
4. 承租者若欲取回遺留物,將在本公司指定的地方的交還,或透過貨到付款的郵寄方式寄回遺留物給承租者。
第27條(裝備之歸還地點等)
1. 若承租者或還貨者在歸還裝備時跟以第15條所制定之歸還地點有所更改,承租者必須負擔把裝備送回到指定地點之費用。
2. 承租者或還貨者若未經本公司根據第15條本公司發出之允許,而在所指定之地點以外歸還裝備時,承租者須以下列之計算式支付更改地點違約金。
【更改地點違約金】= 將裝備運返指定地點之必要費用×3
第28條(裝備不歸還時之處置)
1. 若承租者於租約期滿12小時後,仍未到所指定之地點歸還裝備,且未能回覆本公司之歸還請求時;又或者承租者之下落不明而被斷定為不歸還裝備時,本公司將會實行刑事起訴,向警署報告。
2. 本公司若斷定為前項之情況下,將會以各種方法確認裝備之所在。
3. 若出現第1項所述之情況,承租者須根據第18條規定,對本公司造成之損失負上賠償責任外,亦需要承擔裝備回收費用以及承租者之搜索費用。
第7章雜項
第29條(拖延損失費用)
承租者如在繳付期限之後仍未履行租金及其他金錢債務,須要在繳付期限日起,支付以日數計算相當於年利率10%之拖延損失費用外,亦需即時支付租金以及其他仍未繳付之款項。
第30條(本服務的中止)
1. 如發生以下任意情況,本公司有權不事先通知會員而暫時中止裝備的交付。
(1) 進行與本服務有關的裝備、通信設備、系統、軟件等的緊急保養的情況下。
(2) 發生火災、停電、或地震、火山爆發、洪水、海嘯等天災、又或者通信故障、系統故障等的情況下。
(3) 發生戰爭、動亂、暴動、騒乱、勞動爭議等的情況下。
(4) 負荷集中於系統的情況下,或本公司判斷為安保出現問題的情況下。
(5) 出於其他運用上或技術上的原因,本公司判斷為需要暫時中止服務的情況下。
2. 如承租者因前項各款所提及的任何情況所導致的裝備交付延遲或中止等情況而造成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31條(通信設備、系統、軟件等的更變及免責)
除了應歸本公司負責的情況之外,本公司不保證從本公司主頁、服務器、網域等推送的郵件、內容不會包含電腦病毒等危害。
第32條(細則)
1. 本公司有權就個別條款訂立細則,而有關細則與此條款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公司訂定,或改變個別細則時,會額外發出指引。
第33條(損壞及遺失裝備賠款表)
超輕特級2人營 |
$880/套 |
鋁柱$20/節 |
鋁合金 2-3人營幕 |
$540/套 |
鋁柱$20/節 |
鋁合金 3-4人營幕 |
$600/套 |
鋁柱$20/節 |
鋁合金大廳 3-4人營幕 |
$660/套 |
鋁柱$20/節 |
鋁合金特大 4人營幕 |
$1100/套 |
鋁柱$20/節 |
兩房一廳4人營幕 |
$1300/套 |
鋁柱$20/節 |
特色天幕4人營幕 |
$1100/套 |
鋁柱$20/節 |
印第安5-6人營幕 |
$1100/套 |
鋁柱$20/節 |
涼風8人營幕 |
$2100/套 |
鋁柱$20/節 |
大型天幕 |
$480/個 |
鋁柱$20/節 |
自動充氣睡墊 |
$196/套 |
|
超輕手壓特厚睡墊 |
$450/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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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風野餐墊 |
$350/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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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封型帶帽睡袋 |
$130/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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煮食爐頭 |
$250/套 |
|
Kovea煮食雙爐頭 |
$800/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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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人COOKSET |
$150/套 |
各款金屬鍋$60/件 各款膠配件$10/件 |
4-5人COOKSET |
$280/套 |
各款金屬鍋$60/件 各款膠配件$10/件 |
擋風板 |
$70/個 |
|
水煲 |
$140/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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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砧板 |
$50/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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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摺式儲水袋 |
$50/個 |
|
打營釘鎚仔 |
$15/個 |
|
強光大營燈 |
$250/個 |
|
野外營幕燈 |
$120/個 |
|
風扇營燈 |
$160/個 |
|
戶外餐枱組合 |
$660/套 |
鋁合金摺枱$380/ 張布面餐枱$180/張 輕便小摺椅$120/張 |
野餐背墊椅 |
$130/張 |
|
戶外摺椅 |
$300/張 |
|
超輕鋁合金摺椅 |
$330/張 |
|
快速充氣懶人床 |
$200/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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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餐袋 |
$300/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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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野餐藤籃套裝 |
$350/套 |
各款配件$30/件 |
釣魚套裝 |
$150/套 |
|
行山背囊(55L/65L/70L) |
$500/個 |
|
如有任何翻譯上之爭議,以中文版本為準
本條款由2017年11月1日起生效